(2017)鲁0203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宋某1、宋某2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1,宋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486号申请执行人宋某1。被执行人宋某2。关于申请执行人宋某1与被执行人宋某2继承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44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80000元、诉讼执行费用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交来案款79156元,现已将案款发还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203民初446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侯昭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