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终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胡健康、唐小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健康,唐小琴,汪承勇,钱洪波,李昭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3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健康,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小琴,女,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承勇,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委托代理人:胡健康,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洪波,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委托代理人:胡健康,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昭荣,女,1954年3月21日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委托代理人:张仕宏,贵州名城(道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健康、唐小琴、汪承勇、钱洪波因与被上诉人李昭荣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330民初1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人。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健康、唐小琴,被上诉人李昭荣之委托代理人张仕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30民初19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62元,由上诉人胡健康、唐小琴、汪承勇、钱洪波向本院申请退回。审 判 长 田 滔审 判 员 令狐荣强代理审判员 陈 文 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