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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民终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胡健康、唐小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健康,唐小琴,汪承勇,钱洪波,李昭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3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健康,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小琴,女,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承勇,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委托代理人:胡健康,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洪波,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委托代理人:胡健康,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昭荣,女,1954年3月21日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委托代理人:张仕宏,贵州名城(道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健康、唐小琴、汪承勇、钱洪波因与被上诉人李昭荣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330民初1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人。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健康、唐小琴,被上诉人李昭荣之委托代理人张仕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30民初19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62元,由上诉人胡健康、唐小琴、汪承勇、钱洪波向本院申请退回。审 判 长 田  滔审 判 员 令狐荣强代理审判员 陈 文 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