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恢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景传心、李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传心,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309号申请执行人景传心,男,汉族,1976年2月24日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李涛,男,汉族,1979年12月27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申请执行人景传心与被执行人李涛借款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41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925元。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执行案号:(2017)鲁0281执恢309号】,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及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李涛于2017年4月25日交来案款4000元,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419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万顺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