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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执恢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孙怀增与孙海生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怀增,孙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恢465号申请人孙怀增,男性,住林州市。被执行人孙海生,男性,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孙怀增与孙海生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林合民初字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国喜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李晓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小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