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执恢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孙怀增与孙海生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怀增,孙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恢465号申请人孙怀增,男性,住林州市。被执行人孙海生,男性,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孙怀增与孙海生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林合民初字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国喜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李晓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小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