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7民初2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叶德浩与修树奎、高英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德浩,修树奎,高英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7民初2327号原告:叶德浩,男,195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被告:修树奎,男,住海阳市。被告:高英凤,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德浩诉被告修树奎、高英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德浩于2017年4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德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德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叶德浩承担。审判员 马巾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方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