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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7民初2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叶德浩与修树奎、高英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德浩,修树奎,高英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7民初2327号原告:叶德浩,男,195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被告:修树奎,男,住海阳市。被告:高英凤,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德浩诉被告修树奎、高英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德浩于2017年4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德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德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叶德浩承担。审判员  马巾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方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