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8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胡园与重庆面对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园,重庆面对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8266号原告:胡园,男,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面对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江路9号负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634743146。法定代表人:童结明,职务不详。原告胡园与被告重庆面对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胡园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园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园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胡园负担。审判员 张 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俊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