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02民初1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国强与固原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强,固原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02民初1962号原告王国强,男,汉族,1976年4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委托代理人栾志凌,宁夏大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固原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法定代表人:何永亮,公司代理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强与被告固原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固原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正确,经本院查证后不能给被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国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0元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占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领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