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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7民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周某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7民执28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现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法定代理人:张自源(原告父亲),现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周某,现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法定代理人:周金宝(被告父亲),现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依法全部自动履行了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7民初20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7民初20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志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乃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