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许国岩、许尚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国岩,许尚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1147号申请执行人许国岩,男,1962年8月7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许尚元,男,1967年9月30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23民初0092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许尚元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87500元及利息1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600元、执行费7212.5元。但被执行人许尚元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尚元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鲍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