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与蒋双安、林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蒋双安,林小红,张金城,刘华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74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德新街11-19号。负责人:刘旭龙,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星,该支行员工。被告:蒋双安,男,198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林小红,女,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张金城,男,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刘华专,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与被告蒋双安、林小红、张金城、刘华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蒋双安、林小红、张金城、刘华专已经自行还清所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计226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曾金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康丁岚速录员 郑秋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