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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与陈军华专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陈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277号申请执行人: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住南京市秦淮区瑞金北村32-2号。法定代表人:储海岩,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军华,男,1970年6月25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文化路91弄4号。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与陈军华专利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初98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初988号民事判决书由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沈晓蓓审 判 员  张彦智代理审判员  徐忠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