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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与天津景浩投资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天津景浩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1983号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兴顺路555号。法定代表人:郑瑞恒,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紫珊,该公司员工。被告:天津景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风电产业园。法定代表人:王爱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保健,男,该公司员工。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景浩投资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被告交到本院,现已发还给原告)。审判员 刘 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国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