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8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丰润区基地管理处与董阳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丰润区基地管理处,董阳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8民初193号原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丰润区基地管理处,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新城道22号。负责人:苏宝雷,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家川,该单位副经理。被告:董阳利,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丰润区基地管理处与被告董阳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丰润区基地管理处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丰润区基地管理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丰润区基地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丰润区基地管理处负担。审判员 韩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