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4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咸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某,咸某,咸某,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824刑初12号公诉机关华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咸某,出生于甘肃省华亭县,住甘肃省华亭县。2005年6月13日因盗窃罪被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1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华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1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2015)华刑初字第143号收监执行决定书,2017年2月21日,华亭县公安局以咸某系两名生活不能自理未成年人的唯一监护人为由未执行。2016年4月13日华亭县公安局又以咸某涉嫌犯贩卖毒品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2月2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华亭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公诉刑诉(2016)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咸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咸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华亭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20日,被告人咸某在华亭县马峡镇向王某2、尚某、王某3、张某、兰某五人出售毒品海洛因14次,共计1.8克,得赃款1750元。2016年4月12日华亭县公安局民警在抓获被告人咸某时从其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0.81克。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咸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向他人出售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咸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20日,被告人咸某在华亭县马峡镇14次向吸毒人员王某2、尚某、王某3、张某、兰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1.8克,得赃款1750元。2016年4月12日,民警在马峡镇刘家店村上街社将被告人咸某抓获,从其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0.81克。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7月份的一天16时许,被告人咸某在华亭县马峡镇刘家店村上街社公交车站,向吸毒人员王某2贩卖毒品海洛因0.2克,得赃款200元。2、2015年9月15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咸某在华亭县马峡镇刘家店村上街社家中,向吸毒人员王某2贩卖毒品海洛因0.2克,得赃款150元。3、2015年9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咸某在华亭县马峡镇刘家店村上街社公交站,向吸毒人员王某2贩卖毒品海洛因0.2克,得赃款200元。4、2015年9月底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咸某在华亭县马峡镇刘家店村上街社家中,向吸毒人员尚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1克,得赃款100元。5、2015年10月11日中午,被告人咸某在华亭县马峡镇刘家店村上街社家中,向吸毒人员张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1克,得赃款100元。6、2015年10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咸某在华亭县马峡镇刘家店村上街社家中,向吸毒人员王某3贩卖毒品海洛因0.2克,得赃款200元。7、2015年10月底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咸某在华亭县马峡镇刘家店村上街社家中,向吸毒人员尚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1克,得赃款100元。8、2016年2月15日中午,被告人咸某在华亭县马峡镇刘家店村上街社家中,向吸毒人员张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1克,得赃款100元。9、2016年2月20日前后的一天10时许,被告人咸某在华亭县马峡镇刘家店村上街社家中,向吸毒人员王某3贩卖毒品海洛因0.1克,得赃款100元。10、2016年2月25日前后的一天10时许,被告人咸某在华亭县马峡镇刘家店村上街社家中,向吸毒人员王某3贩卖毒品海洛因0.1克,得赃款100元。11、2016年3月1日前后的一天9时许,被告人咸某在华亭县马峡镇刘家店村上街社家中,向吸毒人员王某3贩卖毒品海洛因0.1克,得赃款100元。12、2016年3月4日前后的一天10时许,被告人咸某在华亭县马峡镇刘家店村上街社家中,向吸毒人员王某3贩卖毒品海洛因0.1克,得赃款100元。13、2016年3月8日10时许,被告人咸某在华亭县马峡镇刘家店村上街社家中,向吸毒人员王某3贩卖毒品海洛因0.1克,得赃款100元。14、2016年3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咸某在华亭县马峡镇刘家店村上街社家中,向吸毒人员兰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1克,得赃款100元。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合议庭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捕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本案系华亭县公安局缉毒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后立案查处,并抓获被告人咸某,对其采取强制措施。2、证人尚某证言证实,在咸某处买过2次毒品海洛因。2015年9月底、10月底的一天15时许,两次电话联系后,到咸某家后的窗户处,分别以100元买到用塑料纸包的各0.1克毒品包包。2015年7月份的一天,王某2电话联系后,其二人到马峡刘店,自己给王某2100元,之后咸某骑着三轮电动车出来,王某2给咸某200元,买到1个用塑料纸包的0.2克毒品包包的事实与证人王某2证言相一致。证人王某2同时证实,2015年9月15日18时许,在咸某家以150元购买2个毒品海洛因包包。9月21日18时许,其到刘店村的公交车站,咸某骑着残疾人电动车到来,以200元购买2个用白色塑料吸管包装的0.2克毒品海洛因。证人张某证言证实,2015年10月11日中午,电话联系后,在咸某家屋后窗户边以100元买了1个用塑料纸包装的0.1克毒品海洛因包包。2016年2月15日(农历正月初八)中午,在马峡镇刘店村下坝社咸某家后窗户边以100元现金买了1个用塑料纸包装的毒品海洛因包包0.1克。证人王某3证言证实,在咸某处买过六次毒品海洛因。2015年10月12日10时许,接张强电话让合资到马峡买毒品,并收到张强的100块钱,自己电话联系咸某,一人来到咸某家给其200块钱,买到2个用塑料袋包裹的毒品包包,每个0.1克,与张强分开吸食。2016年2月20日前后的一天10时许,给咸某打电话要买毒品,在咸某家给其100块钱,买到1个用塑料包裹的0.1克毒品包包。2月25日前后的一天10时许,给咸某打电话要买毒品,到咸某家给其100块钱,买到1个用塑料袋包装的0.1克毒品包包。3月1日前后的一天9时许,在咸某家以100元的价钱买了1个用塑料袋包裹的0.1克毒品包包。3月4日前后的一天10时许,电话联系后,到咸某家给其100块钱,买到1个用塑料袋包裹的0.1克毒品包包。3月8日10时许,电话联系咸某后得到其家中,给咸某100块钱,买到1个用塑料袋包装的0.1克毒品包包。证人兰某证言证实,2016年3月21日15时许,与吕某租车到马峡刘店村,让吕某在车上等着,自己将100元现金从”咸老三”家房子后面玻璃窗子上的圆孔塞进去,买到1个用塑料纸包裹的0.1克毒品海洛因,和吕某一起烫吸了的事实与证人吕某证言相一致。证人马某证言证实,2016年4月12日21时许,与郭某、咸某、禹某在平凉给郭某购买的新车上户,郭某和禹某给车上办手续,咸某和自己坐出租车在××站的一间房门前,在一个60多岁的老汉处,用1700元钱买到白纸包裹的2个毒品包包,自己和咸某每人拿了1包毒品离开,四人一起回华亭,刚走华亭县马峡镇刘店村咸某家房后被警察抓住的事实与证人郭某、禹某证言证实相互印证。3、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委托书、平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平)公(刑)鉴(理化)字[2016]88号、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2016年4月13日0时55分,经对咸某人身及随身携带物品检查,查获并扣押咸某左侧上衣口袋内的一小包白色塑料纸包装块状可疑物。经鉴定,检出毒品海洛因成份,净重0.81克。4、辨认笔录证实,经吸毒人员尚某、王某3、张某、兰某、王某2分别辨认,均确认咸某曾向其贩卖过毒品海洛因。5、华亭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分别对张某、王某3、兰某、吕某、禹某、马某、咸某进行吗啡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检测,结果均呈阳性(+)。6、华亭县公安局华公(西)行罚决字第【2015】170号、169号、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公(马)行罚决字第【2016】15号、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公(西)强戒决字【2015】1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该局已对张某、张坤潮(张强)、王某3、马某、杨小龙分别行政处罚,并对张坤潮强制隔离戒毒贰年。7、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机主资料信息证实,咸某持有的139XXXX****、182XXXXXXXX号电话与张某138XX****XX号、王某318993355926号、尚某182XXXXXXXX号、马某156XXXXXXXX号电话在案发时段相互联系的事实与证人证言相佐证。8、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05)水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本院(2015)华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书、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8刑终78号刑事裁定书证实,被告人咸某犯盗窃罪,被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8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1日,被告人咸某因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9、被告人咸某供述证实,给王某2贩卖过3次毒品海洛因。在自己家中给尚某贩卖过2次毒品海洛因,给张某贩卖过2次毒品海洛因,给王某3贩卖过6次毒品海洛因,2016年3月20日前后的一天下午,在家给兰某贩过0.1克毒品海洛因的事实与证人王某2、尚某、张某、兰某证言相互印证。并供述,贩卖的毒品是从平凉一个姓郭的老汉跟前购买的,共买过三次及自己使用的电话号码。本院认为,被告人咸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咸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贩卖毒品罪没有判决,系漏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咸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咸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原犯贩卖毒品罪已判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35年5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二、在案扣押的毒品海洛因0.81克,由华亭县公安局依法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陈春根审判员 董 雷审判员 朱鑫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