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22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金胜林、刘国良、陈万春、刘延林与刘延海、汪香兰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胜林,刘国良,陈万春,刘国林,刘延海,汪香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22民初188号原告:金胜林,男。原告:刘国良,男。原告:陈万春,男。原告:刘国林,男。被告:刘延海,男。被告:汪香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胜林、刘国良、陈万春、刘延林与被告刘延海、汪香兰追偿权纠纷一案的中,原告金胜林等人向本院提出,认为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胜林、刘国良、陈万春、刘国林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金胜林、刘国良、陈万春、刘国林撤回对被告刘延海、汪香兰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共同承担。审 判 长 普 华审 判 员 索南多布杰人民陪审员 万 梅 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蒲 晓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