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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刑终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江雨飞、储炎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雨飞,储炎,徐政云,池世光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刑终96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江雨飞,男,1993年6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衢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衢州市衢江区。因结伙斗殴于2009年11月2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不执行;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4月被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5月12日被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月28日被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8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押衢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储炎,男,1992年12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衢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衢州市衢江区。因本案于2016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押衢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徐政云,男,1997年11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衢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衢州市衢江区。因吸毒及向他人提供毒品于2014年3月14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不执行。因本案于2016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池世光,男,1985年3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衢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衢州市衢江区。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30日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3年8月21日被假释,2015年2月28日假释期满。因本案于2016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江雨飞、储炎、徐政云、池世光犯寻衅滋事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7)浙0803刑初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江雨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二、被告人储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三、被告人徐政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四、被告人池世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五、被告人江雨飞、储炎、徐政云、池世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经济损失共计54629.08元;六、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七、扣押的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江雨飞不服上述刑事部分判决,提出上诉。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雨飞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江雨飞撤回上诉的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雨飞撤回上诉。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0803刑初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刑事部分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志刚代理审判员  李萌欣代理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廖聪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