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2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与张苏娅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张苏娅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212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龙都南路111号。负责人:张海波,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丹,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婷婷,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苏娅尼,女,198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与被告张苏娅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小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嘉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