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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22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旭东与都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旭东,都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22民初231号原告:王旭东,被告:都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告王旭东诉被告都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旭东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旭东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旭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旭东负担。审判员 乌兰齐齐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井 发 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