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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琚以更与博爱县柏盛铁路储运货场、博爱县柏山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琚以更,博爱县柏盛铁路储运货场,博爱县柏山镇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292号原告:琚以更,男,195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被告:博爱县柏盛铁路储运货场,住所地博爱县柏山车站法定代表人:范学庆(又名范保兴),该货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江,博爱县鑫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博爱县柏山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徐渝松,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丽,博爱县鑫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琚以更与被告博爱县柏盛铁路储运货场、博爱县柏山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琚以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琚以更负担。审判员  刘佰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林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