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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民初1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赵学孔与霍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孔,霍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1民初1888号原告赵学孔,男,195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霍焱,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赵学孔与被告霍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学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霍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36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3日起,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承揽的房屋装修土建工程从事劳务,欠原告劳务费3000元,并于2016年8月27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2016年8月29日,被告又欠原告劳务费600元,并在上述欠据中作了记载。综上,被告共欠原告3600元劳务费未付。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被告霍焱未作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出具的欠据一份,以证明被告欠原告劳务费的事实,该证据具备证据效力和证明力,能够证明本案待证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23日起,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承揽的房屋装修土建工程从事劳务,欠原告劳务费3000元,并于2016年8月27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2016年8月29日,被告又欠原告劳务费600元,并在上述欠据中作了记载。综上,被告共欠原告3600元劳务费未付。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劳务关系事实清楚,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当按照欠据载明的数额向原告履行债务。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3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霍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应当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霍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赵学孔劳务费3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霍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两份,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冀迎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葛梦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