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31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平山县市政工程公司、平山县温塘镇娄家庄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山县市政工程公司,平山县温塘镇娄家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31执491号申请执行人平山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平山县平光北大街36号。法定代表人安文革,经理。被执行人平山县温塘镇娄家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崔东升,村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5)平民二初字第22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平山县温塘镇娄家庄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平山县温塘镇娄家庄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平山县温塘镇娄家庄村民委员会在平山县温塘镇经营管理站账户的存款215644.3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书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彦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