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改亚与被执行人鲍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改亚,鲍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5执615号申请执行人孙改亚,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鲍小伟,男,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本院在执行孙改亚申请执行鲍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5民初5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鲍小伟银行存款或收入1720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鲍小伟自2016年6月21日起以1679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执行人鲍小伟自2017年4月6日起以5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喜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建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