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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更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郑佑银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佑银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1508号罪犯郑佑银,男,195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住湖北省孝感市,现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四日作出(2012)杭江刑初字第56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郑佑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罪犯郑佑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等证据在案。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佑银的本次考核期共计25个月,考核分为297.00。该犯至今仅履行罚金6000元。余刑尚有三年一个月。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对罪犯郑佑银的假释,应以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为审查基础,结合该犯履行财产刑的情况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佑银暂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小玲审 判 员  俞永平代理审判员  李文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戴皖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