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8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长治市利鸿科工贸有限公司与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终结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治市利鸿科工贸有限公司,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8执27号申请执行人长治市利鸿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法定代表人郭文歧,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住所地徐州市。负责人王祥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长治市利鸿科工贸有限公司与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处理,现申请执行人长治市利鸿科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民初字第7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卫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花晓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