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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5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正云申请执行李思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云,李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5执177号申请人李正云,男,1962年11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弥渡县。被执行人李思,男,1988年8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弥渡县。关于李正云诉李思健康权纠纷一案,弥渡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7)云2925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正云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343.03元(含案件受理费)。被执行人李思应交执行费70元。经过执行,被执行人李思于2017年4月24日交款11343.03元,并交纳了执行费70元。申请人李正云于次日如数领取案款。现该案已依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弥渡县人民法院(2017)云2925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石正东审判员  张顺云审判员  刘忠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