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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民初5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济南水木方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岛佳客乐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水木方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青岛佳客乐购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5757号原告:济南水木方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石建周,总经理。被告:青岛佳客乐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白庆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水木方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佳客乐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济南水木方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水木方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890元,财产保全费1389元,均由原告济南水木方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钟红梅人民陪审员  刘 丽人民陪审员  冯 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娄本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