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弋江区朗廷娱乐会所著作权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弋江区朗廷娱乐会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91执137号申请执行人: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法定代表人:苏军龙,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弋江区朗廷娱乐会所,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负责人:汪高峰,该会所经营者。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2016)皖0291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依据该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弋江区朗廷娱乐会所或汪高峰所有的财产在54451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划拨或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文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四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