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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6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6民初369号原告马某某,女,东乡族。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东乡族。被告马某某,又名马哈三,男,东乡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胜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兰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