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6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6民初369号原告马某某,女,东乡族。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东乡族。被告马某某,又名马哈三,男,东乡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胜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兰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