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3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雅县支行与黄爱斌、杨静、刘启军、李全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雅县支行,黄爱斌,杨静,刘启军,李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3执5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雅县支行。负责人王凌雅,行长。委托代理人周茂佳,该行职工。被执行人黄爱斌,男。被执行人杨静,女。被执行人刘启军,男。被执行人李全,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雅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爱斌、杨静、刘启军、李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爱斌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6)川1423民初1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松审 判 员 黄 飞代理审判员 付何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志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