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4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颖泰科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罗春花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颖泰科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罗春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民终45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华颖泰科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谌山。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香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春花。上诉人深圳市华颖泰科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春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华颖泰科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深圳市华颖泰科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无需支付罗春花经济补偿25475元;或发回重审。罗春花答辩称:一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正确,上诉人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争议是深圳市华颖泰科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罗春花经济补偿金。本院认为,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约定由深圳市华颖泰科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罗春花经济补偿25475元,该约定合法有效,深圳市华颖泰科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25475元。深圳市华颖泰科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公司处于严重亏损状态,并不能成为不支付上述经济补偿的理由。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华颖泰科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振 东审 判 员 刘 灵 玲代理审判员 黄 玮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明源(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