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佳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小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佳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1179号申请执行人杭州佳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92号311室,组织机构代码:913301037735522531。法定代表人陈晓。被执行人陈小玲,女,1976年9月12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3民初523号,责令被执行人陈小玲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陈小玲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佳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2703元及违约金。但被执行人陈小玲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小玲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0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鲍立波天台县人民法院()稿纸签发:2017年月日核稿:2017年月日会签:2017年月日拟办人:2017年月日标题: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裁定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