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81执7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曹全与金珊珊、郭荣超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全,金珊珊,郭荣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81执78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曹全,男,生于1962年5月18日,汉族。被执行人:金珊珊,女,生于1985年4月12日,汉族。被执行人:郭荣超,男,生于1985年4月4日,汉族。系金珊珊丈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全与被执行人金珊珊、郭荣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曹全支付欠款138000元及违约金41400元,向曹全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利息,负担诉讼费1600元、执行费2615元,但被执行人金珊珊、郭荣超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以(2016)鄂0381执7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金珊珊、郭荣超共同共有的位于湖北省丹江口市建材巷9号佳欣小区2栋1单元303室的一套住宅房屋(建筑面积:94.96平方米,证号c20120747号),受本院委托,湖北嘉信达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鄂嘉鉴字(2017)006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评估价为230900元,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估价报告书,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以保留价230900元拍卖被执行人金珊珊、郭荣超共同共有的位于湖北省丹江口市建材巷9号佳欣小区2栋1单元303室的一套住宅房屋(建筑面积:94.96平方米,证号c20120747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伟审 判 员 徐建林代理审判员 白云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韵韵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