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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民初3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海韵园艺绿化有限公司、日照北辰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海韵园艺绿化有限公司,日照北辰实业有限公司,日照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挺岳,王伯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民初360号之一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197号,组织机构代码72754374-3。法定代表人:王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文亮,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相宇,男,该公司职工。被告:山东海韵园艺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130号,组织机构代码76480618-6。法定代表人:姜怀军,负责人。被告:日照北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85号,组织机构代码75085796-X。法定代表人:别振远,负责人。被告:日照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130号,组织机构代码74337303-5.法定代表人:李挺岳,负责人。被告:李挺岳,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日照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王伯英,女,194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韵园艺绿化有限公司、日照北辰实业有限公司、日照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挺岳、王伯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以被告已还清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1800元,减半收取95900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钱守吉审 判 员  马德健人民陪审员  侯元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令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