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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2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风明诉被告张永刚、沈阳亿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风明,张永刚,沈阳亿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2民初101号原告:刘风明,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住丹东市元宝区。被告:张永刚,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沈阳亿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53号。法定代表人:李洪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原告刘风明诉被告张永刚、沈阳亿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风明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包滢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