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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1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立平与张长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平,张长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1民初428号原告王立平,女,1970年9月12日出生,现住广宗县,农民。被告张长知,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平诉被告张长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平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平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 丰人民陪审员  李卫国人民陪审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苏 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