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执39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沈艳与张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艳,张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02执39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艳,女,1976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张猛,男,1976年5月5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本院在执行沈艳与张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判长 刘金星审判员 沈金龙审判员 王新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