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原告胡斯芳、胡萍、王玉玲与被告杨云香、胡威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斯芳,胡萍,王玉玲,杨云香,胡威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3民初69号原告:胡斯芳,女,汉族,居民。原告:胡萍,女,汉族,居民。原告:王玉玲,女,汉族,居民。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小虎,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云香,女,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新茂,商南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威,男,汉族,居民。原告胡斯芳、胡萍、王玉玲与被告杨云香、胡威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原告胡斯芳、胡萍、王玉玲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斯芳、胡萍、王玉玲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斯芳、胡萍、王玉玲撤诉。案件受理费2180元,减半收取1090元,由原告胡斯芳、胡萍、王玉玲共同承担。审 判 长 程 静代理审判员 徐 莉人民陪审员 杨德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