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30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2016)湘3130民初1138号湖南龙山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彭继信、田采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继信,田采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30民初1138号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长沙路40号。法定代表人:吴开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晏如意,男,1986年5月6日出生,土家族,系龙山农村商业银行坡脚支行行长,住龙山县。被告:彭继信,男,1953年4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龙山县。被告:田采和,女,1953年10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龙山县。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彭继信、田采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何 斌审 判 员 彭保平人民陪审员 肖海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彭 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