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4民初1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位陆军与王传义、王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陆军,王传义,王旭,宋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4民初1694号原告:位陆军,男,1975年11月20日生,汉族,个体,住睢宁县。被告:王传义,男,1987年3月12日生,汉族,个体,住睢宁县。被告:王旭,男,1982年6月28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睢宁县。被告:宋凯,男,1992年10月5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睢宁县。原告位陆军与被告王传义、王旭、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位陆军与被告王传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旭、宋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位陆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22日,被告王传义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4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王旭、宋凯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字确认。该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王传义仅偿还7万元,余款三被告均以种种理由久拖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如前请。王传义辩称:对于原告所诉事实无异议,但目前资金困难,无力一次性偿还。王旭、宋凯未作答辩。根据原、被告陈述和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22日,被告王传义因经营需要向原告位陆军借款14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双方未有约定还款期限。被告王旭、宋凯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字确认。该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王传义仅偿还70000元,余款70000元借款人王传义和保证人王旭、宋凯未有给付,原告遂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位陆军与被告王传义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被告王传义在原告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有还款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王传义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原予以支持。被告王旭、宋凯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字确认,二被告与原告之间保证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王旭、宋凯与原告位陆军之间就保证方式、范围及期限未有明确约定,依照法律规定,二被告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王旭、宋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传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位陆军借款70000元;二、被告王旭、宋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王传义追偿。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王传义、王旭、宋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志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梓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