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13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蔡跃苗与陈自然、陈燕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跃苗,陈自然,陈燕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13民初483号原告:蔡跃苗,男,198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告:陈自然,男,199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告:陈燕秋,女,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原告蔡跃苗与被告陈自然、陈燕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跃苗、被告陈燕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自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跃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自然、陈燕秋共同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违约金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陈自然与陈燕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6年6月14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6年6月14日到2016年7月14日止,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应向出借人缴纳违约金3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讨。然而让二被告至今仍未偿还。为此,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如上诉求。被告陈燕秋辩称,我并不知道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情,我并不知情,而且陈自然借的款项都是用于赌博,并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被告陈自然该笔借款有担保人,我不同意原告的主张。被告陈自然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和相关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自然与陈燕秋2012年1月31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8月17日登记离婚。2016年6月14日,陈自然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蔡跃苗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因陈自然近来手头不便,而向蔡跃苗借款叁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16年6月14日至2016年7月14日止,如果陈自然不能按期归还欠款,应向蔡跃苗缴纳违约金3000元等内容,借款人陈自然、担保人陈华堉均在借条下方签名捺手印。当日蔡跃苗委托其姑母蔡小凤向陈自然转账支付30000元。此后,被告未予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诉。上述事实,有蔡跃苗提供的借条一份、银行存款明细账、省内婚姻历史查询表、陈自然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及身份证复印件及蔡跃苗、陈燕秋陈述在案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为证。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自然因做生意乏资向蔡跃苗借款3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且蔡跃苗转账支付了前述款项,双方已形成了借贷关系,故蔡跃苗要求陈自然偿还借款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以支持;陈自然未能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蔡跃苗主张陈自然应向其支付违约金3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讼争借款系发生于陈自然与陈燕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陈燕秋未能举证证明蔡跃苗与陈自然明确约定讼争债务为陈自然个人债务,或陈燕秋与陈自然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各自所有且蔡跃苗知道该约定。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讼争借款应为陈燕秋与陈自然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陈燕秋与陈自然共同偿还。陈燕秋辩称其对陈自然向蔡跃苗借款一事并不知情,陈自然所借款项系用于赌博,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不同意蔡跃苗主张等,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对其观点不予采纳。被告陈自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自愿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javascript:SLC(167199,0)?)》第九十条(?javascript:SLC(167199,9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自然、陈燕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蔡跃苗偿还借款30000元及违约金3000元,共计33000元。如果被告陈自然、陈燕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312.5元,由被告陈自然、陈燕秋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吕天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梁美 端)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javascript:SLC(167199,0)?)》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利息的支付】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利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