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财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明龙与石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明龙,石骥,田卫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财保51号申请人:王明龙,男,1989年05月0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石骥,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田卫庆,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申请人王明龙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工资帐户予以冻结。申请人以王明龙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王明龙所有的,位于北安市兆麟区建筑面积83.36平方米房屋,期限为36个月。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王春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