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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严小涛与靳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小涛,靳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871号申请执行人严小涛,男,汉族,重庆渝北人。被执行人靳珂,男,汉族。严小涛与靳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20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靳珂于2016年1月20日之前向原告严小涛一次性偿还借款110000元、诉讼费及律师费6000元,共计116000元。二、被告靳珂于2016年4月15日之前向原告严小涛一次性偿还借款及利息198000元。三、上述款项支付时,由被告靳珂向原告严小涛名下招商银行重庆分行渝北支行账号6226090231986601转账支付。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6227元,减半收取3113.5元,被告靳珂自愿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为465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靳珂银行存款321770.5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于 秦代理审判员  鱼 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严宝珍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7)陕0402执871号靳珂:严小涛申请执行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20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10000元、诉讼费及律师费6000元;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及利息198000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3113.5元、本案执行费4657元。户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账号:79642100050112011100012866开户银行:长安银行咸阳玉泉路支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能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承办人:严宝珍地址:咸阳市玉泉路8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