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04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温黎明、肖云、肖群、李帮林、温一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温黎明,肖云,肖群,李帮林,温一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285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邓阳松,理事长。被执行人:温黎明,男,汉族,1970年4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肖云,男,汉族,1974年10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肖群,男,汉族,1975年2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帮林,女,汉族,1971年5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温一聪,男,汉族,1974年10月12日出生。本院受理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温黎明、肖云、肖群、李帮林、温一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2016)川0304民初6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温黎明、肖云、肖群、李帮林、温一聪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温黎明、肖云、肖群、李帮林、温一聪所有的银行存款297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