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民终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与王巍、刘新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刘新年,武汉华工景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民终5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巍,男,汉族,1991年3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贵,孝感市孝南区朋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上诉;和解;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住所地:孝感市长征路**号。负责人:张名重,该行行长。原审被告:刘新年(系王巍的母亲),女,汉族,1963年1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原审被告:武汉华工景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东城区董永路特*号。法定代表人:方开平,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王巍因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及原审被告刘新年、武汉华工景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6)鄂0902民初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王巍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间内预缴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汛审判员 陈 萍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杨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