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6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伟丰、潘英传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伟丰,潘英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6执9号申请执行人:周伟丰。被执行人:潘英传。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周伟丰与潘英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郊民小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潘英传应支付申请人周伟丰案款5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潘英传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现经本院四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潘英传有其它可被执行财产,本次执行无法继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永志审判员 周洪金审判员 黄亚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石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