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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6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伟丰、潘英传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伟丰,潘英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6执9号申请执行人:周伟丰。被执行人:潘英传。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周伟丰与潘英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郊民小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潘英传应支付申请人周伟丰案款5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潘英传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现经本院四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潘英传有其它可被执行财产,本次执行无法继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永志审判员  周洪金审判员  黄亚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石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