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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4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1、张某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1,张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4706号原告:李某,男,1976年7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张某1,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职业不祥,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张某2,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职业不祥,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1、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李国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吴学刚审 判 员  王 亮人民陪审员  赵文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丽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