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4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1、张某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1,张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4706号原告:李某,男,1976年7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张某1,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职业不祥,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张某2,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职业不祥,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1、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李国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吴学刚审 判 员 王 亮人民陪审员 赵文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丽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