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刑更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马牙给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牙给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刑更50号罪犯马牙给卜,男,生于1981年2月15日,东乡族,甘肃省东乡县人,现在甘肃省金昌监狱服刑。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2014)金中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牙给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甘肃省金昌监狱于2017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甘肃省金昌监狱提出,罪犯马牙给卜自入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减刑九个月,并向本院报送了罪犯马牙给卜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马牙给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计分记功1次、计分表扬2次,并于2016年10月11日主动缴纳罚金2000元。上述事实,有甘肃省金昌监狱向本院报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马牙给卜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明材料、罪犯”三课”教育成绩证明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没收据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牙给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所提减刑建议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牙给卜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28年1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兴审判员 狄培明审判员 刘维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菊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