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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2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渝中区永浪家禽配送经营部与杨琴刘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渝中区永浪家禽配送经营部,杨琴,刘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3民初21371号原告:渝中区永浪家禽配送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渝中区西三街市场四区2号,组织机构代码L5108399-6。经营者:陈永浪,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太春,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琴,女,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刘静,女,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渝中区永浪家禽配送经营部(以下简称永浪家禽经营部)与被告杨琴、被告刘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后,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换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浪家禽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太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琴、被告刘静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永浪家禽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杨琴、刘静支付永浪家禽经营部货款95810元,并支付以95810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事实和理由:2014年间,永浪家禽经营部与杨琴、刘静共同出资经营重庆梵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梵修公司)有长期的家禽、海鲜货物买卖交易。基于长期合作关系,梵修公司未按时结清货款,截至2015年初累计欠货款95810元。2015年3月17日,梵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静出具《欠条》,载明梵修.娘惹味道餐厅合计欠货款95810元,按计划付清并附付款计划表。嗣后,梵修公司未按约付款。2016年4月21日,刘静、杨琴恶意注销梵修公司且未通知永浪家禽经营部。现永浪家禽经营部诉至法院。被告杨琴未答辩。被告刘静未答辩。永浪家禽经营部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及梵修.娘惹味道付款计划表、梵修公司基本情况信息,梵修公司股东出资信息、梵修公司注销清算报告、股东会决议、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结婚证等证据,杨琴、刘静对上述证据未予质证。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永浪家禽经营部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17日,刘静出具《欠条》,载明:梵修.娘惹味道餐厅合计欠货款95810元,按计划付清。刘静在《欠条》上签字捺印确认。在上述《欠条》同页纸张的上半部分,打印载明:梵修.娘惹味道付款计划表(2015年03月),供货商名称为陈氏家禽及海鲜配送中心,类别为家禽及海鲜,应付款合计95810元,5月份20000元,6月份20000元,7月份15000元,8月份15000元,9月份10000元,10月份15810元,姓名为文汝英。另查明,梵修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20日,注册资本100000元,刘静认购出资70000元,杨琴认购出资30000元,刘静任梵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4月11日,梵修公司出具《重庆梵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销清算报告》,载明梵修公司已经2016年2月24日召开的股东会决议解散,并成立清算组于2016年2月24日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算,公司的债务已清偿等。刘静、杨琴以股东和清算组成员身份在该《重庆梵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销清算报告》上签字确认。2016年4月12日,刘静、杨琴召开梵修公司股东会,并形成《重庆梵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决议如下:因经营不善原因,决定注销本公司;同意选举刘静、杨琴为清算组成员,选举刘静为清算组组长,清算基准日为2016年2月24日;全体股东同意清算报告内容,经过清算,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如发生未及清偿的债权债务及法律遗留问题,由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委托刘静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等内容。刘静、杨琴在该股东会决议书上签字确认。2016年4月19日,梵修公司提交《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2016年4月21日,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北区分局核准梵修公司的注销登记申请,注销原因为决议解散。还查明,1993年5月22日,陈永浪与文汝英登记结婚。庭审中,永浪家禽经营部陈述梵修.娘惹味道餐厅无工商登记注册信息,其是梵修公司实际经营的餐厅。永浪家禽经营部为梵修.娘惹味道餐厅长期提供家禽、海鲜等货物。2015年初,永浪家禽经营部与梵修公司对账结算后,确认梵修公司尚欠永浪家禽经营部货款95810元,故梵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静于2015年3月17日出具本案所涉《欠条》。永浪家禽经营部陈述《欠条》中所载明的供货商名称“陈氏家禽及海鲜配送中心”实系永浪家禽经营部,因梵修公司未按永浪家禽经营部的准确名称进行记载导致不准确;付款计划表中所记载的姓名“文汝英”系永浪家禽经营部经营者陈永浪的配偶,并且文汝英是永浪家禽经营部向梵修公司供货的送货单上的联系人;同时永浪家禽经营部持有《欠条》原件,因此,永浪家禽经营部有权主张《欠条》中记载的债权。此后,梵修公司决议解散时,亦未通知债权人永浪家禽经营部。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永浪家禽经营部陈述其与梵修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举示了《欠条》原件、梵修.娘惹味道付款计划表、梵修公司基本情况信息证明梵修公司尚欠货款95810元未付。《欠条》有梵修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静的签名捺印,在付款计划表中,虽然供货商名称与永浪家禽经营部不一致,但永浪家禽经营部经营者的性质为个体工商户,文汝英系永浪家禽经营部经营者陈永浪的配偶,且永浪家禽经营部持有《欠条》原件。因此,本院认定永浪家禽经营部与梵修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永浪家禽经营部向梵修公司供货后,梵修公司应当支付货款。本案中,双方对账结算后,确认梵修公司尚欠永浪家禽经营部货款95810元。现上述货款支付期限已经届满。故梵修公司应当向永浪家禽经营部支付货款95810元。关于资金占用损失的问题。本案中,《付款计划表》(2015年03月)载明5月份偿还20000元,6月份偿还20000元,7月份偿还15000元,8月份偿还15000元,9月份偿还10000元,10月份偿还15810元。故本案款项于2015年10月31日到期。梵修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其已构成违约,应向永浪家禽经营部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的起算时间为2015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现永浪家禽经营部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杨琴、刘静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经营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欠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梵修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核准解散。在清算过程中,永浪家禽经营部作为梵修公司的已知债权人,梵修公司的清算组未书面通知永浪家禽经营部,导致其债权未获清偿,故永浪家禽经营部有权主张梵修公司清算组成员刘静、杨琴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在2016年4月12日《重庆梵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中,刘静、杨琴亦承诺如发生未及时清偿的债权债务及法律遗留问题,全体股东应予承担。虽然在该股东会决议中载明为按出资比例承担,但该分配系股东之间的内部分配,并不具有对外效力。综上,本院依法支持杨琴、刘静向永浪家禽经营部支付货款95810元,并支付以95810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刘静、杨琴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应民事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琴、被告刘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渝中区永浪家禽配送经营部货款95810元,并支付以95810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如果被告杨琴、被告刘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6元,由被告杨琴、被告刘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冉舒坦人民陪审员  柳明光人民陪审员  曾宪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尹桂芳书 记 员  杨金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