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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8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徐文胜诉被告刘运刚、李双扣、刘纪刚、刘会来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胜,刘运刚,李双扣,刘纪刚,刘会来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8民初62号原告:徐文胜,男,汉族,1967年11月13日出生,河南省光山县泼陂河镇孙围孜村新*组。委托代理人:方小东,北京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运刚,男,汉族,1978年6月19日出生,雄县双堂乡老岗村。被告:李双扣,男,汉族,成年,雄县双堂乡老岗村。被告:刘纪刚,男,汉族,1966年出生,雄县双堂乡老岗村。被告:刘会来,男,汉族,1964年出生,雄县双堂乡老岗村。原告徐文胜诉被告刘运刚、李双扣、刘纪刚、刘会来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卫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文胜委托代理人方小东及被告刘运刚、刘纪刚、刘会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双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文胜诉称,原告以前一直在北京地区承包土地从事种植农作物。自2014年起,由于北京市实行平原造林政策,导致可以承包的土地减少。2015年5月份起,原告开始寻找可以承包的北京周边的土地。通过朋友介绍,原告认识了四被告,四被告称可以帮助包到霸州市煎茶铺镇后两间村的土地,原告因害怕误了种植的时节,便相信了被告,并交付了被告128000元中介费,被告给原告开具了收据,承诺如出现返还土地时,四被告如数退回中介费。后因后两间村的土地出租人涉嫌诈骗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不但导致原告的土地承包目的落空,还使原告损失了土地承包金78、6万元。之后,原告持收条多次要求被告退回中介费,被告仅退回92000元,尚欠36000元中介费,另外,被告扣押了4000元土地承包金也未退还。为维护原告的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回原告中介费36000元,退回土地承包金4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刘纪刚、刘会来、刘运刚辩称4000元的土地承包金我们没有见过,还了原告92000元,尚欠36000元我们不认可,我们还欠19000元。被告李双扣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原告通过四被告介绍与霸州市煎茶铺镇后两间村村民刘松良以该村村民委员会的名义利用伪造的公章与原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一份。原告给四被告中介费128000元。四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河南包地人徐文胜中介费128000元,土地位于霸州市煎茶铺镇后两间村,有出现返回土地时,中介方如数退回中介费。后刘松良被霸州市法院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使该土地承包合同不能实现,原告按约要求四被告退回中介费128000元,四被告退回中介费92000元,剩余36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原告诉来法院,要求四被告给付剩余中介费36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四被告出具的收条一张、原告与刘松良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一份、霸州市法院刑事判决书一份及原、被告的庭审笔录等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徐文胜与被告刘运刚、李双扣、刘纪刚、刘会来双方口头约定居间合同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通过四被告与第三方刘松良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因第三方刘松良的犯罪行为使合同不能实现,在合同不能成立及履行的情况下收取的中介款应按合同约定返还合同相对方。四被告已按合同约定退回中介费92000元,现原告要求退回剩余中介费36000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四被告退还土地承包金的诉请,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内,未能提供合法的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认定。三被告辩称不欠原告36000元,只欠19000元,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李双扣经本院传票传唤,不应诉,不答辩,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七条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运刚、李双扣、刘纪刚、刘会来共同返还原告徐文胜居间报酬36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给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审理费400元,由原告徐文胜负担50元,被告刘运刚、李双扣、刘纪刚、刘会来负担3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卫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化丹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