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执字第1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高彬与赵正华、刘俊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彬,赵正华,刘俊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故执字第1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高彬。被执行人:赵正华。被执行人:刘俊旺。关于申请执行人高彬与被执行人赵正华、刘俊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制作的(2014)故民二初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彬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分别于2015年10月19日、2017年4月20日扣划刘俊旺11980元、32300元,包括本金30000元、利息13930元、执行费350元,过付给高彬43930元,刘俊旺交纳执行费350元(扣划)。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故执字第106号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向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 雪 来源:百度“”